Certificate of Deposit (CD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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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单(Certificate of deposit)

  存单,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,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证明。


  银行在经办业务时,必须加盖储蓄业务章和经办人员私章,将有关户名、存款金额、存期、存入时间、到期时间、帐号、利率等内容填写齐全。银行签发存单和存折后,对储户的存款负有经济责任。存单也属于资本市场的一种工具。


从法律上来说,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。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内容: (1)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。(2)存款已实际交付金融机构。在法律上,存款合同是一种“实践性合同”,即必须有存款人将存款实际交存于金融机构的行为,存款合同才告成立。(3)存款金额、存款期限、利率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,双方应共同遵守。


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、在一定期限,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,其存款还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。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: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这一保护存款人储蓄的法律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: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,任何人不得侵犯;存款的使用权归存款所有人;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,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、转让。《商业银行法》和《储蓄管理条例》均规定: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,应当遵循“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、存款有息、为存款人保密”的原则。如司法机关因侦查、起诉或审理案件,需要向银行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——协助查询通知书,经银行县(市)支行或市分行区、办事处一级核对,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。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,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,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,必须向银行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“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”及裁定副本,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,逾期自动解除。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时,涉及个人储蓄存款的,应由当事人交出储蓄存单。当事人拒绝交出的,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“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”,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,对当事人强制执行。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储蓄存款时,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储蓄存单办理提款手续。这些规定都有力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,防止因司法专横而造成对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。